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問題解讀
為規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頒布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16年3月1日實施?,F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調整范圍有哪些?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涉嫌違法行為的活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的活動;
(三)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等的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二、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的含義是什么?
《辦法》規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三、《辦法》對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一)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收集、匯總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定期發布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分析報告;制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程序、標準和規范,對地方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承擔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宣傳、培訓工作。
(二)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對上級轉辦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上報等;對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收集、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報告;承擔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宣傳、培訓工作。
四、《辦法》關于受理時限有哪些規定?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統一編碼,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分內容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未按上述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